文章播报
一、征集人数
根据市征兵办精神,分配我镇今夏预定征兵任务数为7名,确定预征对象为21名。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
今年主要征集2014年年满18至20周岁(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 月31日期间出生)的男性公民。农业户口的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年龄可放宽到21周岁(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年满18至21周岁(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具备高中(含职高、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高等学校在校生年龄可放宽到22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大专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确定为预征对象。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在校生,高等院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学生也应当征集。优先征集应届大中专、职高毕业生;职技校第三年在校实习生,也属征集范围,可将入伍视为实习,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外地就读应届毕业生可到户籍地应征入伍,家属享受义务兵优抚政策。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今夏征兵工作的领导,确保我镇征兵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镇政府建立以镇长蒋金祥任组长;人武部长罗建设任副组长,金利刚、谢江军、徐江英、谢利益、陆华忠等同志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宣传组、业务组、政审组和后勤保障组的工作班子。同时要求各村、居委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以村、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四、有关政策
(一)一般优抚政策
按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的规定确定标准,农村、城镇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660元(2013年),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为11000元(2013年)。此外,在校大学生或大学毕业生、赴新疆或西藏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分别在上述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作相应提高。退役士兵(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也同时得到提高。
(二)特殊优惠政策(总参谋部[2009]6号文件)
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扩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直接选拔为军官。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含往届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债款代偿。
(三)处罚措施
1、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两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3、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4、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3)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行为。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可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2)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3)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4)采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
(5)其他妨碍征兵工作的行为。
6、单位干部和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造成较坏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村,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干部配合抓,集中时间、精力、物力,确保征兵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兵役法》、《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兵役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各村要想方设法,及时召回应征青年参加身体目测初检、体格复查,做到应参加目测初检对象一个不漏,时间一分不拖,确保万无一失。
(四)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应征青年及家长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把好病史、政治审查关,做到好中选优,切实做到把我镇优秀青年送到部队去,为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