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浙江省农村电网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12]143号)的精神,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3〕97号)要求,现就有序开展我区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和工作目标
(一)线路改造。结合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全面完成全区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工作,使农村农用电力线路设施状况达到其他农村电网设施同类水平,满足我区农业生产和安全用电需要。
(二)产权移交。为根本解决农村农用电力线路管理体制和投入不足问题,在电力部门出资新建和改造农村农用电力线路的同时,将村级农用电力线路集体资产(经评估后仍可使用的部分)无偿移交给电力部门,实行建设、运行维护统一管理。
(三)时间安排。2013年启动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工作,2015年6月底,全面完成改造移交工作。
二、改造移交范围
本次改造移交的农村农用电力线路范围为村级集体所有的农用电力线路,包括农村低压排灌线路、为农业生产提供电力的配电线路和配电设施。村级路灯和农用专用变压器用户的配电设施等资产不属移交范围。
三、改造移交原则
(一)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按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参照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标准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技术评估基础上,对接近报废或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线路设施,原则上实施拆除;对总体符合安全供用电要求,部分存在不足的线路设施作部分整改,达到安全供用电要求;对符合安全供用电要求的线路设施,原则上不作改造。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所需资金由电力部门统筹安排。
(二)对列入改造移交的农村农用电力线路资产经评估后,原则上均应无偿移交给电力部门,由电力部门列入改造并在改造完成后与相关村签订移交协议。改造移交工作按照自愿和无偿划转的原则,先由电力部门与资产所有的村委会签订《改造协议》,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由电力部门与村委签订《移交协议》。现有村级农用电力线路设施的管理人员由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
(三)不愿签订改造、移交协议的村,其所属农用电力线路不纳入移交范围,所有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职责仍由村委会负责。
四、改造移交程序
(一)区经信部门鉴证下,由电力部门与资产所有的村委会签订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框架协议书,确定自愿无偿移交前提条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二)村委会提供资产原始资料档案,电力部门开展农用电力线路资源调查、技术评估等工作,以村为单位协商提出具体改造移交方案。
(三)改造移交方案经村委会盖章确认后,电力部门对需改造的线路设施正式实施改造,自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并签订正式移交协议生效后,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职责。电力部门投资改造建设形成的资产属电力部门。改造中拆除的废旧物资属原资产所有的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对符合安全供用电要求可继续使用的农用电力线路设施,由电力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鉴定机构,进行估价鉴定。
(四)以村为单位的农用电力线路改造验收和资产评估完成后,由电力部门与资产所有的村委会正式签订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协议书,电力部门自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承担移交线路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包括资产移交清单等附件),经移交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区经信部门监章,移交双方各执一份,监证方存档一份。
(五)对不愿签订移交和改造协议的村,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提出书面请示,报请区政府同意,留存当地经信部门和电力部门备案。
五、移交后的管理
(一)农用电力线路完成改造移交后,电力部门应将其纳入城乡配电网一体化管理,加强日常运行维护,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用电需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可靠供电。
(二)电力部门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生产用电特点,合理设置电能计量点,与农用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产权分界点和相关责任。
(三)农用电力用户应安全规范用电,依法依规交纳电费。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共同做好城乡电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吴志育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经信局、供电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经信、发改、农办、安监、财政、农林、供电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供电局,由供电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也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乡镇工作小组,报领导小组备案,实行一体化运作,建立日常工作和会议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处理问题和报送信息。
1.区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总体协调和推进;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对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会议协调机制,统一协调问题处理,信息报送,定期检查通报乡镇(街道)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进展。
3.区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工作,指导、监督技术评估、资产评估鉴定、资产移交的监证、审核等工作。
4.区供电局负责农用电力线路资产实物调查、设备评级、改造工作;负责移交后农用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鉴定机构进行估价鉴定,签订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相关协议。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配合所管辖区域村委会做好农用电力线路的改造移交工作;负责督促村委会做好原农用电力线路和设施的管理人员(村电工)的安置和调整工作,并加强村电工队伍建设;负责与村委会共同做好改造项目的政策处理;负责对各村委会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
6.村委会负责提供农用电力线路资产原始资料、档案等工作;负责原有经设备评级不能使用的农用电力线路的拆除工作;负责和电力部门签订农用电力线路改造移交相关协议;负责改造项目的政策处理;负责做好移交前的农用电力线路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移交的农用电力线路表后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维护责任;负责做好村级电力资产管理人员的安置和调整工作;协助做好安全用电的对农宣传、教育工作。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电力部门、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农村农用电力线路运行、维护和改造工作的安全职责。按照农用电力线路改造和移交的时间节点,移交前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移交后电力部门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根据产权所属分别做好线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三)建立合作机制。要进一步巩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成果,深化电力部门与乡镇政府合作机制。电力部门要对农业企业、农户提供优质服务,对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科学用电进行指导、帮助,协同乡镇(街道)、村委会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普及用电安全知识。乡镇(街道)、村委会应积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改造的政策处理工作,支持电力部门建设发展电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