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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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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4〕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22

 


上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警信息是公益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积极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权威部门通过宣传媒体、互联网管理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统一免费向公众发布的信息。本办法所指预警信息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语言准确、文字简练、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可以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内容。采用手机短信形式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控制在70个汉字(包括符号、数字等)以内。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2号)及区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 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整合资源、迅速响应。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核制度。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对预警信息的审核职责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环境污染等预警信息及其他一般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领导审签发布,同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地震及其他较大以上的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辐射污染事故、突发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申报,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三)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可越级上报,并减少审批环节,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特殊情况下,政府可发布各类各级预警信息。

 

第三章 发布与终止

 

第八条  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发布中心)统一发布,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未经政府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未落实前,各通信运营企业须分别确定一个接入号码进行发布,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农村广播、农民信箱、鸣锣吹哨或组织人员通知等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第十条  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15分钟内,优先、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全网发布预警信息。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体的经营管理单位、企业或组织,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和转播预警信息。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雪灾等时效性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点,预警信息转(播)发的有关要求分以下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电视滚动字幕、网站、电子显示屏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5分钟,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广播等;

(三)时效内开始时一次性发布,如手机短信、报纸、电话外呼等。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级别,下降或提高预警信息等级;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传递与处置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与传递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学校、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基层组织制定工作制度,落实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预案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特别要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国土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优先快速组织行政区域内短信全网发布。电视台要及时将预警信息进行全频道文字滚动播出,预警信号图标挂角播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112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4]20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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