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发〔2014〕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上虞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撤村建居后剩余的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并已纳入区政府用地计划。土地征收方案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则同时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四条 土地征收实行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区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区土地征收工作的业务责任单位,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统一征地中心承担土地征收具体的业务技术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区域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土地征收工作,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指导、被征土地承包权证变更等相关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的修订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测算,指导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推动就业促进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收支管理,做好乡镇(街道)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区农林部门负责本区村级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和土地承包权证变更等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涉及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娥江旅游度假区、高铁新城(以下简称“三区一城”)征地的,“三区一城”管委会应做好相应保障与配合工作。
单独选址项目、划拨供地项目的立项、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办理好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确保征地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主动做好征地组织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城改、司法、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的配合、完成情况纳入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享有权利保障的同时,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有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的义务,并及时办理好被征土地承包权证的变更。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土地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根据区政府确定的用地计划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选址意见书(附红线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受理。
(二)征地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被征地村要及时将上述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户,并通知被征土地上承包经营的农户停止种植和搭建。征地告知后抢种抢建的,该行为无效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负责及时处置。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被征地区域范围内停止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流转、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农户的户口迁入等手续,但法律法规或者本区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联合调查。拟征收地块确定并勘测定界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查,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并对拟征收地块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统计调查。被征地村和农户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数据材料,并对统计调查和评估结果及时进行确认。
(四)拟订补偿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书面送达被征地村,并告知权利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村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征地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被征地村可以同时与被征地农户签订补偿意向协议。
(五)草签协议。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三方根据年度用地计划草签征地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签约后土地的后续管理工作。
(六)报批。区国土资源部门统筹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程序逐级报批。征收林地的,应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七)公告。征收土地实行“两公告”制度。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加快征地批后实施进度,“两公告”可同时发布。“两公告”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支付。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到位。按照“谁申请、谁保障”的原则,具体保障方式如下:
区本级的项目需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由区财政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区一城”管委会的项目需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区一城”管委会予以保障,在土地供应环节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成本后,由区财政通过统征中心予以返还;国家或省、市级单独选址项目需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指挥部)予以保障。
征地补偿费支付到被征地村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应进行公示,并就分配方案、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等接受当地农业、社保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九)土地交付。征地补偿费按规定标准足额支付到村或户后,由乡镇(街道)、“三区一城”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交地。被征地村和涉及的农户应及时交付土地,不得拖延或拒交。
第三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区片综合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定程序作必要的调整。确实不需要调整的,应每2-3年重新公布。
第八条 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区位、当地的土地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上虞区共划定四个征地区片:
区片Ⅰ:包括百官街道所属的老城区和城北新区(东至凤山路及迎宾大道、南至铁路桥、西至曹娥江、北至四环线)。
区片Ⅱ:包括百官街道(除区片Ⅰ范围)、曹娥街道、东关街道、崧厦镇、道墟镇、沥海镇、小越镇、梁湖镇、盖北镇、驿亭镇。
区片Ⅲ:包括上浦镇、章镇镇、汤浦镇、谢塘镇、丰惠镇、永和镇。
区片Ⅳ:包括长塘镇、下管镇、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
第九条 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价如下: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林地除外)、建设用地的:
区片Ⅰ为5万元/亩;区片Ⅱ为4.8万元/亩;区片Ⅲ为4.65万元/亩、区片Ⅳ为4.5万元/亩。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区片Ⅳ为2.3万元/亩,其他区片按照耕地标准的50%执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1000元/人。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册农业人口。支付安置补助费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地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 “谁有补谁”原则按实补偿。
(一)青苗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
涉及房屋征迁的,参照本区房屋征迁相关文件执行。
涉及电力、通讯、水利、交通、水务、天然气等设施,或者其它特殊的附着物的,可按成本原则进行评估后按实补偿,涉及部门应予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其种植物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恶意抢种、抢栽,骗取补偿的;
(二)地上违法搭建的设施和建(构)筑物;
(三)其他依法被认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由于土地征收造成农田水利、路网管线等设施遭受影响的,由申请征地单位负责落实“三改”工程建设或落实相应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为合理处置征地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确保评估等必要的开支,促进征地工作顺利开展,设立乡镇(街道)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为区片综合价的8%,由申请征地单位支付并列入征地成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分配使用。
第四章 征地安置措施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或批准使用后,户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户,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被征地村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的原则确定参保对象。
已批准征收或批准使用耕地达70%以上,或者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村,要求整村参保的,允许整村参保。所在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妥善处置好剩余土地的承包经营关系。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已经在0.3亩以下的特殊村,人员参保方案采取一事一议。
具体参保办法,按照本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为确保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补助支付能力,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由区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统一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保风险准备金。
具体筹措办法与筹措标准,参照本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促进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就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措施。
具体办法参照本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为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给予享受留用地政策,安排二、三产物业用地,补助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具体办法参照本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私分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拨付给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费,应专账核算,其分配与使用执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所在乡镇(街道)和农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下属机构因开发建设需要回收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原土地使用单位受到一定损失的,应当支付补偿费。其标准如下:
(一)原使用单位为乡镇(街道)、村的,补偿25000元/亩;
(二)原使用单位为区属部门、国有农场的,实行无偿回收;
(三)原使用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参照乡镇(街道)、村补偿标准,实行同地同价,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另行明确。
第二十三条 海涂国有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改”工程建设等,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补偿到村的海涂土地回收费用的管理、使用办法,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征地调节资金最高按照土地补偿费的8%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下属机构回收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行政村劳动力安置或农场职工处置的,补助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滨海新城建设需要回收上虞区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以及费用的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与上虞区财政、相关乡镇、村及区属部门之间的补偿费用结算办法,按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的具体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应交地而逾期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责任人,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恶意抢种抢栽等欺诈行为来套取补偿,数额较大、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妥善处置好土地征收(回收)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乡镇(街道)、管委会如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制定具体政策的,需报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虞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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