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发〔2014〕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切实解决我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实际困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建立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以下简称关爱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爱制度的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2014年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必须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准)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关爱制度的内容
(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经济扶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按照统筹城乡扶助标准、统筹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的原则,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二)落实关爱扶助帮扶
1.发放精神抚慰金。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以家庭(户)为单位当年一次性给予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区计生公益金统一列支补助。
2.落实辅助生育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诊断并依法进行辅助再生育的,其自负医疗服务费用部分由区计生公益金统一给予补助,夫妻双方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具体操作程序另行制订。
3.给予关爱扶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关爱对象,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关爱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年满60周岁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关爱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关爱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关爱扶助金。
上述各项标准自2014年起实行。
(三)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提高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的发展能力和生活质量。探索发挥保险机制在抵御计划生育家庭风险中的作用。
2.对符合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独生子女特殊家庭老年人要求进机构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3.对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免费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主动代办生育审批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4.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对独生子女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发生重大困难时,提供紧急救助。
三、关爱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是一项配套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更是一项解决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实际困难的实事工程。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府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人口计生局、计生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实施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主要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人、财、物及组织管理,确保关爱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关爱制度工作。人口计生局负责关爱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核确认、政策咨询解答、数据统计汇总;发放好特别扶助金、关爱扶助金;负责做好再生育审批、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等服务。民政局负责特扶对象是否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审核,提供收养帮扶服务,优先接收关爱对象进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工作。人力社保局负责关爱对象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等把关服务工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财政局负责做好关爱制度专项经费的筹集、拨付工作,按照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精神抚慰金、辅助生育扶助金发放,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做好对关爱对象的走访慰问和紧急救助等活动。乡镇(街道)负责做好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的调查,确保不错不漏;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对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定期上门走访慰问活动,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
(三)落实监督检查。将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大公开力度,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对关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关爱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