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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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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4〕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上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政策类专项资金,由上级和区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㈡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㈢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原则;

㈣公共财政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㈤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㈠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及项目管理;

㈡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工作;

㈢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

㈣负责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监管;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㈠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配合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㈡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工作;

㈢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

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整合工作,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财政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区委、区政府决策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经综合分析评估后提出申请,并填报《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审批表》(见附件)送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支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资金用途、绩效目标、执行期限等要素,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绩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审,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后设立。

对突发性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及时补办上述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主管部门牵头出台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使用范围和对象、管理职责、分配方式、申报条件、审批程序、验收确认、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补助标准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报请区委、区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㈡专项资金实施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㈢其他认为需要撤销专项资金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和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立项指南等规定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当年度可以向区本级和上级同时申报;

㈡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在区本级各主管部门之间不得重复申报立项;

㈢同一申请单位或基地原则上不得连续2年以上申报同一类型的补助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按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的审核。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补助项目竞争性立项机制;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择优排定补助项目,经审批后向乡镇(街道)或申请单位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申报项目资料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审核。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需按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执行和政策兑现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被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实并签具意见后,按上级规定进行预拨。

绍兴市级和区本级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资金,确需预拨的,应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完成情况提出预拨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预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上级项目(不包括上级自行组织验收项目)、直接受理申报项目、建设主体为乡镇(街道)、部门项目和认为必须由其自行验收项目;其他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验收,并及时按规定和要求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结论、审计报告和兑现申请等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财务投入额的确认:

㈠建设主体为部门、乡镇(街道)的工程性项目,投入额50万元以上的,经区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计确认;5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或乡镇(街道)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并经区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备案确认;

㈡建设主体为行政村(包括改居村)的工程性项目,投入额20万元以上的,经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审计确认;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审计确认;

㈢建设主体为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工程项目,项目投入额由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验收确认,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决算审计并由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验收确认;

㈣享受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可由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或审计确认。

审计和核实财务投入额时,应当在项目相关的支出发票、票据和其他支出依据的明显位置标注或加盖“已享受财政补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若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投入额一定比例计算的:项目投入额以立项金额、财务投入额二者孰低的原则确认;若主管部门实施定额管理的,项目投入额以立项金额、财务投入额和核定投资额三者孰低的原则确认,核定投资额的定额标准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项目(内容)同时被上级和区本级立项的,区本级补助的项目投入额是按上述原则确认的项目投入额减去上级项目(内容)已补金额(上级尚未补助的,为上级申请补助金额)后的差额予以确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按本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准确结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同一项目(内容)各级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8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若政策规定在项目申报或补助兑现前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合法性、合规性等前置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围绕各自职责,及时回复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法公示项目补助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拨款申请表(见附件)、有关拨款依据等申请拨款资料后,经书面审核并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拨付资金。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拨款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财政补助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项目立项申报、日常管理、完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制度体系,负责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资料(含影像资料)的收集和归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规范会计核算,严禁白条抵支,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支付大额现金,并对提供的发票、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审计等有关工作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应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不得违规执业。

第三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资金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在3年内停止其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㈠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且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㈢被审计、财政等部门查处,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㈣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以解决特定事项或“一事一议”形式设立的临时性项目类专项资金,设立依据为区委、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抄告单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补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上虞区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3〕338号)、《绍兴市上虞区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3〕344号)作为本办法的补充,继续执行。原《上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3〕1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印发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审批表

专项资

金名称

 

支持范围和对象

 

支持方式

 

资金用途

 

绩效目标

 

财政资金保障规模

 

执行期限

 

主管部

门意见

(盖章)

 

财政部

门意见

(盖章)

 

 

区分管

领导意见

 

区主要

领导意见

 

注: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具意见后附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领导不再审批。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申请拨款资金名称

 

拨款政策依据

 

补助标准

 

应补助金额

                           元

已拨付或预拨金额

                           元

本次拨款金额

                           元

主管部门或

单位审核意见

 

本次申请,已根据《绍兴市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核和前置审查。

 

 

 

           主管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财政局科

室意见

 

财政局领导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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