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上虞区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区委、区政府“五水共治”工作部署,有效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47号)文件精神,2014年决定对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关停拆除,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对象和目标
实施对象为列入本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重点为全区17条区级及以上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
整治目标是通过该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使整治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明显改善,并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步骤
⒈摸底调查阶段(6月1日——7月15日)
各乡镇街道对区级及以上17条河道两侧200米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逐一入户详细摸底调查。调查表上报区政府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⒉组织发动阶段(7月16日——7月31日)
区政府制订2014年全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方案,并组织召开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工作会议进行专项工作部署。各乡镇街道根据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办法和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关停拆除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与任务职责。
⒊实施养殖场关停拆除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各乡镇街道扎实组织辖区内的畜禽场关停拆除工作,并建立实施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
⒋检查验收阶段(12月份)
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验收,相关资金申请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林渔牧局、区财政局。
三、补偿奖励政策
按《上虞区2014年—2015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办法(试行)》执行。
四、保障措施
⒈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林渔牧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信访局、供电局、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渔牧局,由区农林渔牧局施庆海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全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整治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
⒉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五水共治”的有关举措和实际意义,宣讲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着力做好区域内养殖户的统一告知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争达到群众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积极关停拆除的效果。
⒊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行动,按要求完成本次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强化联动,配合乡镇街道推进本次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区农林渔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的综合协调、政策解释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关停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资金保障和政策兑现。区环保局要强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工作,积极参与禁养区内养殖场整治。区水利局要强化水政执法监管工作,配合开展畜禽禁养区内河道沿河两侧违法搭建养殖场的处置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强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违法用地执法,加强日常巡查,杜绝边拆边建。区城管执法局要根据各乡镇街道要求,配合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区信访局要及时协调处理好因畜禽禁养区关停拆除引起的矛盾纠纷,强化信访维稳信息通报。区供电局、水务集团要配合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违章建筑拆除的断电断水工作。对拒绝限时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由所属乡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对畜禽养殖场的棚舍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且不给予享受存栏畜禽处置补偿政策。
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已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各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拆除后处置工作,同时监管工作落实到人、专人盯场,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的不良现象。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各自己的监管职责,抓好长效管理工作。
⒌严格督查考核。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作为全区“五水共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实行每月通报、定期督查,并纳入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乡镇街道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进行抽查,如查实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并进行追责,取消相关养殖场存栏畜禽处置补偿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