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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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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4〕19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电梯安全综合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3〕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原则,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区电梯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故障或安全事故。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

(一)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应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以合同形式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规定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会同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明确属地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区质监局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企业、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质量综合评定,并向相关部门告知评定结果。

区安监局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监督和相关服务,落实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资金;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区财政局负责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落实电梯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安全监察等经费。

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负责对电梯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政府采购和招标的电梯是否达到合同或招标文件承诺进行跟踪监督,对达不到合同或招标文件承诺的投标单位,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追责,并建立“黑名单”等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制度,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采购和招投标评审内容。

区建管局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电梯的设置、选型和配置把关。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区公安局(包括消防大队)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涉及电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建设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证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的有效覆盖。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区含电梯的违法建筑;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涉及电梯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商务、国资、文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三、强化电梯安全管理

  (一)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电梯与楼梯的设置要确保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避免电梯与楼梯互不相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区建管局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向区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二)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电梯使用管理者应与有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保单位在维保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负责,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维保工作。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电梯管理委托合同,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保障受托管电梯的安全运行。车站、医院等公共领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控值守,增加维护保养频次。

 (三)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监管四项基本职责,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有效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管理职责,将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定期检验不合格,无正常维护保养或实质性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当予以停用,并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牵头协调处置电梯安全涉及的问题。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故障率明显高于相关标准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者可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风险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的依据。在发生电梯停运的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时,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按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由区建设局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列支。

(四)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进一步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协调机制,建立110应急救援联运机制。建立以电梯使用单位为救援责任主体,维保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电梯基本知识、安全技术规范、操作技能和救援技术培训,提高电梯应急救援能力。

(五)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新建的车站、商场、医院、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安装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等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电梯。鼓励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开展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建设。

(六)健全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以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等环节为重点,“一梯一档”,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健全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电梯事故或影响大的突发事件,要查明原因,依法严肃查处相关环节企业的法律责任;涉及监管缺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政府综合协调机制。电梯安全纳入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机制,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上虞区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解决全区电梯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配合的电梯安全投诉纠纷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建设。

(二)建立电梯安全考核机制。区政府将电梯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推动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构建电梯安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履行建立台帐、组织巡查、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等安全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电梯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三)完善电梯安全保障机制。落实电梯安全监察经费保障,加强电梯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电梯救援装备配置,应急队伍建设,电梯应急演练等工作。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撑。发挥保险业的保障功能,鼓励建立以使用管理者为参保主体,电梯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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