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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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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4〕23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上虞区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79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发〔2012〕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工程项目,为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沥海镇),列入新三年行动计划或年度调整计划, 城市及有关镇街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污水收集系统工程项目,不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工程。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以城乡一体化、建制镇全覆盖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有关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新三年行动计划中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分年度有序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须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向区城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完善和污水纳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提出调整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区环保局以办公室名义下达年度调整计划。

第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年度调整计划)的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发〔2012〕6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已委托授权的单位可自行立项,其余单位报请区发改局立项。

第六条 列入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年度计划(年度调整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区水务集团统一实施,   其中工程施工由水务集团下属水业建设公司承担,勘测设计、监理等按国有投资项目有关要求实施(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建成,确需分年度实施的,施工期限按照工程审批既定工期实施。

 

第三章 出资比例

 

第七条 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资金按下述比例出资(新三年行动计划印发实施前,已建成或在建工程的出资比例,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城市江东片(含城北、城南、路东、城东及老城区)内,新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由区财政、水务集团分别按50%、50%的比例承担建设资金。属于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区级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主管网建设资金由水务集团出资,区财政按照投资的5%进行奖励;东关街道及有关建制镇(不含沥海)建成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资金按所在镇街25%、区财政50%、水务集团25%的比例出资。

(三)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高铁新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资金由各区域管委会承担。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资金出资比例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度假区财政体制执行。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预决算编制等相关费用列入总投资概算,但不包括前期政策处理费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有关镇街应当对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区财政、区水务集团承担的资金根据各项目进度情况拨付至相关镇街。

第十条 东关街道及有关建制镇建成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合同价按预算审计确认或备案价下浮8.5%确定,建设资金根据工程计量进度拨付(城市江东片建设资金拨付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他区域管委会承建的工程建设资金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

(一)有关镇街与水务集团签订施工合同后,支付工程合同款的20%;

(二)按照工程计量进度支付到工程合同款的70%,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专业审计分局结算审计或备案后,支付至工程合同款的95%,5%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相关单位确认无工程缺陷责任后,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工程预算确认、工程变更、决算审计等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3〕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完善和污水纳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绍兴市上虞区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实施完成后自动废止。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新三年行动计划内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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