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巩固控违拆违整治工作成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09号)、《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三制式”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3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责任网、巡查网、查处网和监督网”。防控对象包括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主要道路两侧废品收购点及垃圾堆放点、其他环境脏乱差等严重影响城乡面貌的行为。
一、建立违法建设防控责任网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职责分工体系。
(一)各乡镇、街道和“两区”是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和“两区”要对镇区、村(社区)进行网格化分割(原则上以村、社区为基础网格),明确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为具体责任人。乡镇、街道和“两区”班子成员要负责包片,联村(居)干部、驻村指导员要包网格,并发文明确,上报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行政执法、国土、水利、交通运输、农林渔牧等部门为其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主体,主要领导是其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分别负责涉及规划、土地、水利、交通、农林等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有关执法部门同样要划分网格,明确责任人员,参与违法建筑行政强拆。
(三)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进行定性,强化批后管理。
(四)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人员加强小区违法建设管理职责,负责城区违法建筑拆除后建筑垃圾清运、复绿、建设等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二、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巡查网
(一)各乡镇、街道和“两区”是巡查发现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各网格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组织专门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必须当场制止、劝阻拆除,并根据职责分工当天电话和书面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二)国土、行政执法、水利、交通运输、农林渔牧等执法部门为巡查发现第二责任主体。负责本责任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分片分块做好巡查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和“两区”及相关执法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电话,及时受理、登记和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投诉。
(四)各乡镇、街道和“两区”与各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对举报或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如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必须自受理违法举报或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移交给相关职能单位处置,相关职能单位收到移交信息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
三、建立违法建设防控查处网
禁止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造农业设施、种植、养殖、开办沙场、挖掘池塘、搭建临时设施等。
(一)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建设,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由国土局牵头,以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联合查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如下职能划分:
1.城市村庄管理核心区(百官街道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岭光、大坝、赵家、杜家、中利、头甲、二甲、四甲、新建、前一、前二、前三、前四、丰一、丰二、星二、星三、星四、梁家山、横江里、路工、星五、后村,曹娥街道上沙、孝女庙、娥一、娥二、下沙、联丰、三角站、民丰、里睦桥、狮子、越爱、大厂、梁巷、徐家塘、新楼下、光明、新建庄等45个行政村及高铁新城规划区域内相关村)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2.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村庄管理核心区外(百官街道路东、外严、金家岙,曹娥街道新沙、西湖、贺盘、白米堰、蒿东、金村、董村、丽樟、蒿坝、朱山头、前村、红星、高田头、国庆、茅家、沥泗、外五甲,东关街道马家桥、彭家堰、东塘,道墟镇江协、积山等25个行政村)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查处。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以上70个行政村(含高铁新城规划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4.城市规划区外、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查处。
5.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查处。
6.乡镇行政区域内(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规划区除外)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负责查处,必要时由行政执法局配合处置。
(三)以下情况,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以下部门负责查处:
1.对占用林地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农林渔牧局负责牵头查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2.对国道、省道、县道、航道等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以市确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为准)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查处。
3.对堤塘、水库、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规划控制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查处。
(四)其他
1.违法建设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交叉时,由管辖违法建设面积大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查处。
2.在具体个案理解中存在歧义时,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单位牵头查处。
(五)违法建设查处流程
1.案件办理。对在建违法建设,必须当即口头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在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强制拆除续建部分违建,限期未自拆的按简易程序组织快速拆除;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确实有必要的进行立案查处。对逾期不自行拆除且经催告、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拆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拆违申请。对违法建筑面积较大(一般在300平方米以上)、拆违难度较大的,可向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强制拆除(提前二天),并由申请单位牵头进行联合拆违。在申请时应提供行政强拆方案,明确拆违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安排、后勤保障及违法建筑基本情况等内容。
3、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政强拆申请,统筹安排全市拆违力量,组织实开展行政强拆行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调度。乡镇、街道和“两区”要负责做好行政强拆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4.善后工作。各乡镇、街道、“两区”及建设局、农林渔牧局、农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垃圾清理、绿化、复耕、建设等恢复利用工作。
建立拆违工作档案,每一处违法建设档案都要有违建人、违建时间、详细位置、面积数量、拆除时间、拆违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附有拆前、拆中、拆后等现场照片,以备查考。
四、建立违法建设防控监督网
(一)考核激励。
1.将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乡镇、街道和“两区”同步将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工作纳入对各村(居)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2.市政府每年年初与各乡镇、街道、“两区”签订《违法建设防控目标责任书》,明确当年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任务。
3.市政府出台《违法建设防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市政府、市领导不定期进行督查;年终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有力、成效明显,实现“零新建、违必拆”目标的责任主体给予奖励。
(二)部门联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违法建设防控责任,共同遏止违法建设行为。发改部门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建设(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国土等部门在违法建筑未处置完毕前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的登记、变更、转让等手续;质监、工商、食药、税务、文广、安监、公安等部门对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公安部门做好拆违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对阻碍拆违及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对私接水、电等行为应依法立即采取停电、停水措施;人民银行要将企业和个人违法建设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范畴,相关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向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尚未自纠或处置未到位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无法提供合法建设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的项目,不得核拨补助资金;监察机关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依规查处监察对象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防控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三)责任追究。
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各乡镇、街道、“两区”和相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建成的;
2.查处责任单位在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移交函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下发执法文书的,或下发书面执法文书后,未按程序采取相应措施,任其继续建设的;
3.市直相关部门不按要求履行部门联动职责的;
4.执法主体在调处和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两区”和村级组织相关责任人不到拆违现场或散布不利拆违言论或通风报信等不积极履行职责行为的;
5.村级集体组织非法出租、买卖土地或村干部带头违法建设、纵容包庇违法建设的;
6.在实施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中应当移交而没有移交、应当反馈而没有反馈的;
7.其它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