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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辖区内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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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4〕24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94号)精神,减轻残疾人因意外伤害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全面落实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根据2014年政府民生实事工作安排,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辖区内开展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绍兴市上虞区户籍(沥海镇除外)、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都可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办理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三、经区招投标中心招标确认后,由区残联为辖区内残疾人统一办理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对象遭受意外伤害后由其本人(监护人)或受益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区残联督促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确保政府民生实事工作如期完成。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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