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发〔2014〕50号
为加强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开展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城区所有住宅小区,重点是涉及别墅、排屋等违建现象严重的住宅小区。
二、整治对象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户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扩建、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的临时建筑;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整改期限
城区住宅小区各类违法建筑必须于2014年10月10日前自行整改,对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处置。
四、有关要求
(一)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整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抗拒、阻挠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要积极主动配合整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3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