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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工业用地建设期限审批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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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4〕2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工业用地建设期限审批工作,按照消化处理一批、规范审批一批、督促开工一批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加快已供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现就已供工业用地项目建设期限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界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无法动工开发或延迟开发建设的,经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同意延长建设限期。

1.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或重大产业政策调整,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2.因重要基础设施未配套、土地房屋征迁未完成等原因的;

3.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等原因的;

4.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

5.因省级(含)以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等滞后的;

6.因自然灾害、地质构造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除上述原因外,由于企业自身原因等造成无法动工开发或延迟开发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对正在开发建设或者已经部分验收的:

①本意见下发之前未申请延期,或曾批准建设期限或临时土地证有效期延期但已经超期,因综合验收等原因申请延期的,同意自发文之日起延期一年。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批准建设期限或临时土地证有效期延期且尚未到期,到期后仍要求延期的,同意在原延长期限到期后再延期一年;

②上述延期到期后仍未竣工,企业要求再次延长建设期限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未开工的土地收取违约金后,同意再次延期一年;

③经批准延期两次(两年)后仍未能按时竣工,到期后还需要延期的,如果构成土地闲置,则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不构成闲置的,按照未动工部分土地出让金的20%缴纳违约金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建设期限。到期仍不能竣工的,实施依法收回。

2.对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在企业提供开发建设的书面承诺和建设计划后,经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建设期限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对虽已开发建设但未竣工的,按照前款②、③执行。

(三)工业用地容积率、投资强度已经达到原出让合同要求,或已达到国家新出台的行业标准,但厂区内尚有部分空闲土地的,允许整体进行综合验收。

(四)对已超建设期限但企业无法再继续投入的困难企业地块,通过兼并重组、低效土地二次开发等途径继续开发建设的,允许按照新办企业对待,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五)对企业通过上市首发、新三板挂牌及再融资等渠道募集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本区,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无法开发建设的,允许延长建设期限。

二、工作流程

1.用地企业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资料清单;

2.企业持所需资料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部门审核;

3.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部门对企业未动工原因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核准手续;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在审查意见中注明应缴纳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凭缴款发票和其它资料办理核准手续。

三、工作要求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全区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两区”要充分认识本次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全力推动我区工业用地按期开竣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工业地块开竣工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街道)、“两区”要以本次规范工作为契机,全面梳理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未按时开竣工的工业地块,认真核对项目落户约定,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严控土地闲置、空闲现象,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促使企业尽快开工,加快建设,尽早竣工投产。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出台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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