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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预付结算费用管理暂行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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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建立高效、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机制,减轻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和《上虞区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虞政办发〔2014〕282号)精神,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预付结算费用(以下简称预付费)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用于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预付费的实施范围对象为区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 申请预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按期签订并认真履行《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且在近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能够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三)积极支持配合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改革,医保业务量大,垫付金额较多的;

(四)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偿还能力的;

(五)其他有相关医保规定,存在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 预付费拨付额度原则上按1个月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额确定,总额暂定为4500万元。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拨付金额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医保年度考核、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总额预算控制等情况调剂分配,并商请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预付费采取“年初拨付、年终清算”的方式周转使用,预付费不计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预付费受理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12月1 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市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预付结算费用拨付审批表》(附件一),经区卫生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核定拨付金额后统一报送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

(二)预付费拨付程序:经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绍兴市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预付结算费用使用管理协议》(附件二)后于次年1月份及时将预付费拨付至申请单位;

(三)预付费清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须在每年12月20前将预付费全额缴还区社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 点医疗机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管理好预付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可取消拨付预付费,已拨付预付费的单位应及时清算退还或从月医保结算额中扣减:

(一)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被暂停医保业务或取消医保资格的;

(二)对预付费的使用管理存在账目混乱,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或挪作他用的;

(三)医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逾期不退还预付费的。

第九条 因上述情形被取消使用预付费的医疗机构,须在其处罚期满一年后可以申请。

第十条 区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预付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区社保经办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加强对预付费的使用管理,建立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  送:区府办、区社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一:

绍兴市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预付结算费用拨付

审  批  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等级

 

上年度医保业务考核等级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上年度职工医保业务收入(万元)

 

上年度城乡医保业务收入(万元)

 

申请预付费额度

 小写:(               )大写:(                          )

申请理由

 

区卫生主管部门意见及核定额(盖章)

 

 

                                   年  月 日

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另附书面申请报告。

附件二:

绍兴市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预付结算费用

使用管理协议

 

 

 

 

甲  方: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  方:

 

日  期:

 

编  号:2015—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建立高效、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机制,减轻定点单位资金周转压力,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和《上虞区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虞政办发〔2014〕282号),甲方同意先行拨付基本医疗保险预付结算费用(以下简称预付费)给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绍兴市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预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虞人社[2014]1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拨付乙方基本医疗保险预付费人民币                      万元(¥             )。

第二条  预付费使用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

第三条  甲方有权对其拨付给乙方使用的预付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按照《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对预付费规范管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借款。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预付结算费用使用管理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核定款项及时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乙方在2015年12月15日前因兼(合)并等原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撤消、解散、破产清偿时,需首先偿还向甲方拨付的预付费。

第六条  乙方须如实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乙方变更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甲方在本协议规定还款期限到期后,仍未收到乙方应偿还的预付费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资格,逾期预付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款中扣回。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人代表:

(签章)                         (盖章)

                                                             

乙方:                                     法人代表:

            (签章)                         (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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