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核查办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现行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10月起对全区企业单位开展2013年社会保险费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上虞区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所有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核查内容和重点
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参保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单位是否按我区现行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支付情况等。
三、 核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社会保险缴费专项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11月底,分自查自纠和抽查核查、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
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起至9月底,前已通知)。各有关单位对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对本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准备好2013年度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年终汇算清缴时的《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和“上虞区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中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作为现场抽检时的依据。
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必须在10月25日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办理好职工参保手续。
2、抽查核查阶段:
抽查核查阶段(10月13日至11月10日)。根据自查整改情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虞地方税务局随机抽取10%的参保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具体稽查单位另行通知。
3、整改提高阶段:
整改提高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对自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虞地方税务局将督促各参保单位积极主动做好整改工作,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整改效果。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社会保险稽查的重点内容,并对违规情况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四、相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要求,真实填报相关表格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2、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对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自觉整改存在的问题,不得敷衍应付。对未组织自查整改、虚报瞒报数据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统一布置,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做好社会保险自查及整改工作。
4、咨询电话:82029331 82123111 82130266
(一百份以上不盖章)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