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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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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45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完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就业形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创业扶持

(一)放宽创业条件。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允许创业者履行法定手续后将住宅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企业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本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复员专业退伍军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包括区外户籍,创业地在上虞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申请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以上贴息按照现行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贴息期限最长3年,展期不贴息。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加大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力度。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财政按规模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进园区创业并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按新进园创业经营的家数和规模给予每家3000元的创业引导资金。如符合我区电子商务园区和科创园区经营认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本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营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的,经审核,每吸纳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2000元;每吸纳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3000元。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3000元。对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免费提供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等服务。

对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从事电子商务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经营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过综合评估,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5000元。

对新从事种养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大田种植规模100亩以上、养殖规模5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生猪养殖500头以上、家禽养殖10000羽以上,或从事其他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分别给予每个项目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现代农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我市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于高校毕业生发展家庭农场,给予每年每家1万元补助,连续扶持期限最长为2年。高校毕业生创办“农资、农技、农机”综合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服务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员工制家政服务业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按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额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本条补贴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深化就业援助

(六)鼓励用人单位招收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养老保险补贴350元、医疗保险补贴80元、失业保险补贴20元。补贴期限除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七)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理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介绍成功可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介绍成功可给予每人15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包括户籍尚在农村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介绍成功可给予每人5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来虞登记求职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介绍成功可给予每人3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以上所说的介绍成功以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审核依据。

(八)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区财政分担。区财政补贴标准为大专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本科及以上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助。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性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减半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九)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50%确定,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十)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对安置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5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鼓励建立产品加工基地促进就业。支持工商企业通过产业转移、来料加工、定牌生产等形式,在农村建立配套产品加工基地,帮助农村发展庭院经济、家庭手工业,有效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对于上述企业按其解决就业人数由村、镇劳动保障平台核定,由区财政给予1—10万元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二)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可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十三)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实施失业动态监测,失业动态监测费用由区财政每年予以一定补贴,给予每家监测企业报送报表的人员每人100元/月的补贴,按照季度发放。

三、强化就业培训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和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经区人力社保和财政等部门审核,对初级工给予不超过每人550元补贴,中级工、高级工分别按每人600元和800元给予补贴。对参加企业自主评价的机构,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每人500元、1000元和1500元给予补贴。

(十五)加强创业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低保对象等人员参加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的,按培训机构实际支出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2年内在区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对已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又参加技能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根据再就业培训政策的规定,免费享受技能培训和鉴定。

(十六)加强培训管理。技能培训补贴项目要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方向。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同一种类(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请。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非职业类高校毕业班学生和技师学院高职班学生实行免费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人150元技能鉴定补贴。对进入公共实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实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适当实训补贴。无法鉴定的培训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制定培训大纲及评价机制,会同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实施。每年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质量评估。

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需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国税局、财政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业发展局、农林渔牧局、民政局、科技局、教体局、人行、残联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如与其他由财政支出的补助重复,不得重复享受,从高适用。

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除有特殊说明外,均指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指本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包括已“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不含农村退伍军人);失业6个月以上(以失业登记时间为准)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残疾人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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