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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管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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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政〔2015〕3号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2015年春节将至,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绍兴市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绍兴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镇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作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查效果,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狠抓安全生产工作

    “两节”期间是人口流动量大,企业生产销售旺季,也是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段。各单位要结合冬春季安全生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决反对“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严肃处理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组织和发动职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严查细找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单位要专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对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环节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场所要加强监管,摸清和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实施重点监控。一是要加强防火、防盗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杜绝节假日期间出现放松监管的现象;二是要加强以危化品、特种设备为重点的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检查危化品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操作使用单位生产环境、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对容易发生火灾等事故的各类场所必须逐一进行检查;三是要加强车辆安全监管工作。要进一步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育,严管非法载客运行,坚决反对超速、超载、超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查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以及在恶劣气候条件下防冻、防滑措施的准备落实情况,堵塞各种漏洞,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四是要加强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要重点加强办公及生活生产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是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施工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六是要加强对节庆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各单位在“两节”期间开展的各类节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制定和落实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四、加强值守,严防事故发生

    节日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节日期间信息沟通、事故响应联动机制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严防事故发生。一是要加强“两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做到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置,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二是要建立“两节”期间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是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对“两节”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要立即妥善处理并及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狠抓安全防范教育,营造良好安全文化氛围

    “两节”期间,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纪律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增强防火和交通安全等防范意识,宣传普及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搞好人员、车辆、文件等的安全管理,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促进形成“以人为本、关注安全”的浓厚安全文化氛围。

    各单位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在节前开展好安全生产自查,确保平安过节。“两节”期间各单位值班人员安排表格请予2月10日前上报到镇政府文书室,值班电话:2891007。

 

 

 

   

 

                                                下管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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