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5〕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我区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能源大动脉的安全畅通,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石油天然气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管道保护工作事关国家能源保障和发展稳定大局。《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各乡镇街道、部门和企业一定要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护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条例》,扎实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确保我区管道安全畅通。
二、工作目标
落实管道安全责任制,完善管道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加强对管道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保障管道运行安全。
三、主要管道和涉及区域
我区境内主要有三条长输管道,即甬绍金衢管道、镇杭管道和杭甬干线天然气管道,从东到西穿越驿亭镇、小越镇、百官街道、崧厦镇、道墟镇五个乡镇街道。
四、工作职责
(一)区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制订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参与管道设施事故抢险和事故救援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上报工作。
(二)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管道设施事故抢险和事故救援工作。
(三)区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管道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根据需要组织群众疏散、防止次生事故,参与管道设施安全事故的抢险、现场警戒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的行为,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埋设、维修和事故抢险时的临时用地,办理补偿、土地复垦事宜。
(五)区环保局:负责管道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时的现场周边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区域及损害程度评估。
(六)市规划局上虞区分局:对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管线工程建设选址、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实行规划行政管理,对管线竣工测绘和竣工测绘成果备案等实行测绘行政管理。
(七)区建设局:负责城建、市政等项目施工时管道的安全,做好城建、市政项目和管道相遇时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八)区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负责道路施工时管道的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时道路的畅通等工作。
(九)区水利局:负责协调管道企业和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等工作,依法查处在管道越河地段非法采沙、取泥和破坏河堤、违法建设等行为;负责水利项目施工时管道的安全,做好水利项目和管道相遇时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十)区农林渔牧局:负责管道所涉及农林渔牧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解决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违法占压和植树造林、种植深根作物等问题。
(十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各类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建设和乱堆乱放行为。
(十二)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区成品油仓储和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区安监局:负责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区政府授权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工作。
(十四)区质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十五)区消防大队:负责管道设施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抢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十六)区供电局:负责电力管线施工时管道的安全,做好电力管线和管道相遇时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十七)区水务集团:负责水务管线施工时管道的安全,做好水务管线和管道相遇时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十八)区广电总台(中广有线):负责广电管线施工时管道的安全,做好广电管线和管道相遇时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十九)移动公司:负责移动管线施工时管道的安全,做好移动管线和管道相遇时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二十)乡镇街道:按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和监管负总责。制定本区域内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处置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时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管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共同抓好管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管道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强化学习、严格管理,切实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管道企业是管道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管道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接受和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排除隐患和处理故障、事故;加强管道保护与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三)增进沟通协调。管道沿线的各乡镇街道要与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及时沟通,进一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现状,掌握已建管道建设布局、建设质量、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安全运行、应急救援等情况,为管道的保护监督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资料。管道企业要主动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提交管道隐患整治目录,密切配合,及时处置影响管道安全的各种问题,共同做好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四)狠抓隐患整治。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管道企业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职责、责任,全面开展管道安全检查,对新发现的管道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尽快消除。对久拖未改、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政府挂牌督办的形式,责任到人,限期办理,实施重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应急机制。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管道企业要把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作为“平安上虞”、“平安乡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制定管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相对固定的管道事故应急队伍,配备相应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将管道事故应急处置纳入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体系。各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管道外部隐患受理、管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六)加大宣传教育。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管道企业要注重发挥媒体的作用,在管道沿线大力宣传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深入宣传管道的重要性和破坏管道的危害性,设立举报电话,鼓励有奖举报,充分调动沿线群众爱线、护线、保线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管道保护、主动参与保护管道安全”的良好氛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