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2015年前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等基础任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17年前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一项艰巨任务,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根据财力可能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逐年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拓展购买服务范围,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公平、规范开展。
2.明晰权责,协调一致。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权、责、利,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3.公开择优,强化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单位,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强化过程控制,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4.转变职能,提高绩效。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积极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原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编制内人员应予以分流,编外用工人员应予以清退,新增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再增加人员编制或编外用工人数;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要求
(四)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参照执行。
(五)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六)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七)购买目录。按照 “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由区财政局负责制订我区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八)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
可由区级职能部门归口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向区级职能部门申报项目,并由区级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其他项目由购买主体向区级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应逐步聘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区委、区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其余购买服务项目,应根据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十)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今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的形式列入财政预算。
(十一)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单位)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十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监督机制
(十三)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实施计划,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牵头,编办、民政、市场监管、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根据各部门(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提出相应调整编制和编外用工控制数建议,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加快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转变。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十五)推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严格监督管理。各购买主体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附件:上虞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增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经区政府同意,建立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我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四)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五)定期向区政府汇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局、区文广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国税局、区便民服务中心、区残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财政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1名局级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区编委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汇报会,汇报有关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会议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区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区政府决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扎实开展工作。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