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招监办〔2015〕2号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要素资源)交易标前会商
分析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公共资源(要素资源)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
特制定《公共资源(要素资源)交易标前会商分析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对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抄送: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余云才,绍兴市公管办
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
公共资源(要素资源)交易标前会商分析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要素资源)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上虞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适用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和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实行标前会商分析:
(1)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区重大建设工程,区委区政府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工程项目;
(2)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项目;
(3)所有采取综合评标法的公开招标项目,以及技术、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监理项目、政府采购等交易项目;
(4)上述限额以下项目,根据招标人(业主单位)意愿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标前会商分析的项目;
(5)第一次招标不成功,修正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第二次招标的项目;
四、标前会商分析会议。由招投标监督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牵头召开,参加会议成员由会议牵头人从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领导、科室(中心)人员中指定,业主单位(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须派员参加。
根据项目需要,可邀请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分局等部门人员参加。
对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的设置争议较大,意见无法统一时,须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或专家参加。
五、标前会商分析重点。主要是审查招标文件中的下列内容:
(1)资质条件(含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等)设置是否公平合理;
(2)招标人的要求内容是否合理;
(3)评标办法是否合理;
(4)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合理;
(5)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6)清单和预算编制是否规范;
(7)是否存在限制性、排斥性条款等;
(8)其它需要会商的内容。
六、标前会商分析会议由监督办职能科室在会前列出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意见、法律法规或规定依据。
七、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确定意见记录在案,形成会议纪要予以确认。
八、招标文件以会商分析后的意见作为最终依据。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