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支持发展设施林业,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林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森林经营单位、林业生产设施的认定
以林业资源为生产资料,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有明确经营范围的单位,都可以认定为森林经营单位。具体包括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者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等。
林业生产设施主要以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为主。林道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使用和生产作业的交通运输道路,包括运材道路,林产品运输道路,营造林道路,护林防火道路等。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培育林木种子、苗木的繁育等,贮存林木种子、苗木、木材、林产品、肥料、农药、农具、护林防火工具的库房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管理用房等。
二、标准和规模
林道的建设按省林业厅2011年发布的《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最大路基宽度不超过4.5米,用地规模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林业生产用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控制标准和规模为:经营林地连片面积50-1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20平方米;100—2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60平方米;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经营林地面积的1.5‰。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3‰。以上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
三、禁止建设林业生产用房的范围
在区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以及“四边区域”(公路边:省国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批准林业生产用房立项。
四、林业生产设施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一)立项申请与受理。森林经营单位将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村、乡镇(街道)签具同意建设的意见,并收集附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后报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的林政管理中队。
(二)批准立项。区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林政管理中队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后,对项目进行立项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报局领导同意,由区农林渔牧局发文立项,立项文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对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难以把握的,由局组织专家或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专家从林业技术部门和乡镇、街道具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抽取确定;对项目立项论证不通过的,告知森林经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三)项目受理与审核、审批。森林经营单位将区农林渔牧局批准立项文件及附表中审批需提交材料,交便民中心农林局窗口,窗口受理后,告知林政管理中队,由林政管理中队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局行政许可科根据查验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核,初步同意的,在上虞区农业信息网公示5天,无异议的,则予以审批同意。
五、进一步强化林地监管
(一)加强对使用林地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为确保已办理林占用手续的项目按照审批的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各乡镇、街道和局属相关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督检查有否超过审批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改变项目用途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要责令改正;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予以撤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未批先用等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确需使用林地并符合条件的,可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三)加强垦造耕地涉及林地监管。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造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和省林业厅、国土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等规定,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及山林权属纠纷林地、“四边区域”林地、高山顶部的林地、沿山脊线及其两侧的林地列入垦造耕地范围。凡不符合上述垦造耕地选址规定的,要坚决制止,发生毁林开垦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林业生产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立项申报和审批提交材料清单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
2015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