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行政村、相关站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总体部署,全面治理和防控违法建筑,扎实有效地推进长效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14〕32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无违建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镇开展“无违建乡镇”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生态富民特色镇、休闲宜居新兴镇、虞南魅力小城镇”的总体要求,以实现违法建筑应拆尽拆、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为方向,以创建“无违建乡镇”、“无违建村”为重点,坚持属地负责、拆用结合、群众参与、分步推进的原则,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底,达到“无违建乡镇”创建标准,并通过上级验收。通过开展“无违建乡镇”创建活动,全社会治理和防控违法建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建筑治理和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形成,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三改一拆”行动成果得到有效巩固和发展。
三、创建标准
(一)全面推进创建
按照省“无违建乡镇”创建要求,全镇所有村达到“无违建村”创建标准。“无违建村”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无存量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得到依法、有效、公开处置。
2、无新增违法建筑。新增违法建筑得以第一时间发现,做到即查即拆。
3、无非法“一户多宅”。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得到清理整治。
4、做到即拆即清,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拆后土地得到及时有效利用。
5、社会平安稳定。无因违法建筑治理和防控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拆除违法建筑和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长效机制
全面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防控治理体系,做到“五有”:
1、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和完善违法建筑认定、分类处置和综合治理、防控的配套规定。
2、有健全的规划体系。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有序衔接,实现镇村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全覆盖,依法开展和管理城乡建设活动。
3、有完备的防控体系。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动态巡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
4、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村级组织土地民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指标。
5、有高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无违建”创建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创建计划
(一)准备发动阶段(2015年5月上旬)。各村根据镇委镇政府统一部署,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层层动员和工作部署;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5年5月中旬—2015年11月)。5月中旬开始各村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各项工作。6月全镇各村提前达到“无违建”创建要求,并接受区“无违建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初验,7月-11月,各村进行验收后整改。
(三)申报验收阶段(2015年12月)。12月底前,向上级申报并接受“无违建乡镇”创建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站所要充分认识“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工作计划。成立“无违建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宣传、维稳、监督考核等工作。建立镇干部联系村“无违建”创建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帮助各村开展“无违建”创建。
(二)强化责任落实。“无违建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创建的督查、指导、考核、考评等工作;各村要作为“无违建”创建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土、水利、公安、市管、供电、供水等站所要落实配合责任,协同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涉及违法建设的信访投诉,有效防控各类违法建筑的产生。
(三)注重结合引导。各村要结合“一户多宅” 整治、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发证等工作,推进“无违建村”创建;结合道路沿线违建整治、“四边三口”,推进“无违建道路”创建;结合“五水共治”,推进“无违建河道”创建等,确保“无违建”创建全覆盖。
(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无违建”创建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并将“无违建”创建工作列入镇委、镇政府对各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通过“无违建”创建的村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对“无违建”创建工作不力的村主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失职、渎职的村干部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下管镇“无违建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下管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