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5〕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上虞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全面推进我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为依据,以确保“求助有门、门里有人、能解急难”为目的,通过统一设置、归口办理、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一门受理、一表登记、协同办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服务规则,规范和提升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服务窗口(简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全区实现全覆盖。
第四条 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事项、救助政策咨询、引导办理的服务窗口。包括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在社区(村)设置的救助申请代受理窗口。
第五条 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归口办理、落实责任,立足现有、整合资源,健全机制、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方式
第六条 一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负责政策咨询、引导办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承办和管理的专项救助申请窗口、办理规则、流程不变,按照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规定执行。
社区(村)继续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代受理,以及配合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 一表登记。对申请人难以确定所需救助办理机构,前来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的,窗口采用“一表登记”,先行代为受理,再商定具体办理机构,通过人工或信息交换平台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协同办理。凡涉及两个(含)以上救助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的求助事项,由最终审批部门牵头办理,相关部门协同办理;凡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一表登记”转办事项,相关机构(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并按程序、时限办理;对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将理由和结果反馈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第三章窗口设置
第九条 人员配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施8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窗口设置A、B岗;设置在乡镇(街道)民政办的,必须明确兼职人员,随时接待求助人员,处置求助事项。
第十条 标识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做到办理流程、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监督投诉电话“四上墙”。
第十一条 便民资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摆放辖区各类救助项目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单等服务资料,以及办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号码等服务信息,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救助内容。
第十二条 岗位技能。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救助政策及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机构地点等,便于引导申请人申办救助事项。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的各类求助事项,必须详细登记,准确记录受理时间、接收的申请材料、办理(转办)部门、承办人、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以备后查。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各级救助工作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五保、孤儿供养)、低保边缘对象救助(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户、重残等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和救助资格认定,实施救助;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和救助信息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
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开展就业援助。
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信息审核和住房救助资格审核审批,并实施住房救助等。
教体部门:主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并实施教育救助等。
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计生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公益金、特别扶助帮扶对象的认定,并实施相应的扶助。
残联部门:主要负责残疾人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对象身份的确认工作等。
工会部门:主要负责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并实施相关救助等。
慈善总会:主要负责慈善助学、慈善帮扶、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对象的资格的审核、审批,实施慈善救助。
第五章协同事项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申请、受理、转办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科学设计申请审批表单,明确提交的申请材料,形成各类救助便民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等,提供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集中放置,供申请人查阅、领取、填写,并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开此类信息。救助政策及办理流程如有调整变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正并更新便民服务指南、相关表单及网站上的相关信息。相关材料由区各部门单位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救助事项承办机构、地点、人员,并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和部门网站公开。
第十八条 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办的事项,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和办理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名称、数量和提交材料时限、地点,明确告知办理时限和取回申请材料原件、获取办理结果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办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启动办理程序,限时办结求助事项,实施相关救助;对涉及排队等待、摇号的救助项目,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有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的书面通知,可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交。
第六章办理规则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规范相关救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
(一)对政策上已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直接到救助项目相应的办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二)对政策上未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三)对申请人不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可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咨询。
第二十二条 受理
申请的救助项目办理窗口同在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引导其到相应的窗口提交申请;救助项目办理窗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开具救助转办单,指引其到相应的办理机构去提交申请。
难以明确管理部门及本属于窗口办理的求助事项,申请材料俱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直接受理,填写受理(转办)表单或相应的申请审批表格,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所缺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
(一)对政策上已经明确管理部门或经引导至管理部门的救助项目,相关救助办理机构,按照办理规则、程序审核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涉及两个(含)以上部门审核的救助项目,非救助实施部门先按职能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救助实施部门。救助实施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二)对政策上未明确管理部门的救助项目,由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牵头商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按办理规则按时办结;如无办理规则,参照其他类似救助项目办理规则及时办结。
(三)凡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办的救助项目,最终审批结果均要反馈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除必须是管理部门实施和告知申请人的救助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审批结果可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优化服务,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乡镇(街道)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配足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对所有救助项目和办理机构进行梳理,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救助项目,尽量整合归并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以方便群众求助。民政局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统一研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和转办信息交换平台,与各救助办理机构互联、互通、互享。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和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设置后,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社区公告栏、办事服务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收集整理各类救助政策和办理规程,装订成册,供窗口工作人员使用;民政部门牵头,要集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培训轮训,熟悉各类救助政策、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窗口工作人员既要熟悉民政业务,又要熟悉其他部门的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和服务工作的检查。区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通报。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窗口调查研究,跟踪了解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区民政局及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
2.社会救助申请转办单;
3.社会救助申请转办结果回复单;
4.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转办事项登记统计表
附件1: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
[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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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20 年 月 日向本窗口提出的 申请,经初审,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受理范围,现予受理。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住址:
承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此申请受理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受理机构备案。)
附件2:
社会救助申请转办单
【20 】 号
:
您于20 年 月 日向本窗口提出的 申请,经初审,该救助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窗口办理业务范围,需要转办。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住址:
受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救助转办接收单
:
社会救助窗口于20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 提出关于 申请,因该救助事项经初审属于贵科室(部门)受理范围,请予办理。
转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接受人(签名):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此转办接受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转办接受部门,一份由受理机构备案。)
附件3:
社会救助申请转办结果回复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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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窗口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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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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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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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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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救 助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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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办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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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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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盖章) 承办人(签字)
附件4: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转办事项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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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编号) |
受理日期 和时间 |
申请人 姓 名 |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村居 |
申请事项简述 |
承办单位 |
转交 日期 |
办结日期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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