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围绕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对立法宗旨、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和期限、被告适格、管辖规则、行政机关应诉义务、执行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标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结构深度调整、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以及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关联性、突发性将进一步增强,行政争议的高发趋势将进一步显现。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新行政诉讼法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制度功能,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准确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接受司法监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保障原告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由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延长到6个月。同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扩大受案范围。将原先的受案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受案事项由原来的7类扩大到11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文件内容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三)调整管辖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实行异地审理。
(四)增加共同被告。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五)强化应诉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妨碍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的各类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肃执行责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规定期限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行政诉讼法还从强化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完善诉讼证据种类及规则、规范行政民事争议交叉处理机制等方面,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要求。
三、切实抓好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抓紧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分期分批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系统学习新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新行政诉讼法,注重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应将新行政诉讼法列入普法内容,作为各级行政学院培训、公务员培训及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依法依程序推进“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强化法律风险预防。组织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行政协议进行全面摸底,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规范土地房屋征收等行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加强行政复议纠错,在行政程序中分流和化解行政争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行政诉讼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原则,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应诉的法定职责,依法履行诉讼中的答辩、举证、出庭等义务。深化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大问题。推行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与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法院、信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研究解决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法院审判部门的专项联席会议制度,专题协商解决重点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重视推进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除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进一步探索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合协作的人民法院裁定案件执行机制。
(四)高度重视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法制机构在编不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确保复议和应诉工作需要,真正做到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五)强化问责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我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把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修改完善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实施标准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行政复议职责履行情况和行政机关应诉答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反馈落实司法建议、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合理设置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功能。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工作举措。贯彻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法制办反馈,重大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法制办、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文物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烟草专卖局、省盐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