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 农〔2015〕49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2014年-2015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92号)文件精神,结合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畜禽的补偿标准作补充通知如下:
种公湖羊(可配种)补偿1500元/只,能繁母湖羊补偿700元/只,肉湖羊补偿450元/只,仔湖羊(30日龄内)补偿150元/只,长毛兔补偿100元/只,仔长毛兔(30日龄内)补偿30元/只,荷兰鼠补偿4元/只,野鸭补偿16元/只,雏野鸭(40日龄内)补偿6元/只。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