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人社〔2015〕28号
有关乡镇、街道,二区管委会,区卫生局:
根据《上虞区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区委[2011]15号)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全市卫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2011]44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企业和相关医院申报、所在乡镇(街道、两区)、卫生局及住建等职能部门审核、公示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2014年度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已经确定。现将企业配套补助资金缴纳和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申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配套资金。企业直接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企业配套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及用人企业配套补助资金捐赠数额详见(附件1)2014年度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按标准需缴的配套资金数。账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022029200040841,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上虞支行。用人单位请在4月30日前缴纳企业配套补助资金,并将银行缴费凭证送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确认,并换取发票(地址: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27号,联系电话:82181113)。
二、补助资金申领。补助对象在本年度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报之日起,在上虞区新购商品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办理房屋产权证后(需在房产证、土地证上加注“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字样);提供资料:《上虞区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资金申领表》(附2)、个人身份证、银行帐号(卡号)、企业在职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纳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等原件及各一式二份复印件(如属按揭购房的,可不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但应出具建设、国土部门提供的“已办房产证、土地证并加注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字样的证明);申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承办单位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地址:半山路27号),区财政局核准同意后,补助对象随带个人身份证和银行账号(卡号)、配套资金缴费发票复印件到区财政局结算中心领取个人购房补助款。
三、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企业配套补助资金的,将取消该单位2014年度补助对象的补助资格。请有关乡镇(街道、两区)、卫生局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用人单位和补助对象个人,并提醒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补助对象足额缴纳配套资金。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2138562。
附件:
1、2014年上虞区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企业配套资金缴纳一览表
2、绍兴市上虞区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资金申领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虞人社[2015]28号附2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虞人社[2015]28号附12014人才购房对象配套资金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