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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敬老院管理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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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乡镇敬老院管理,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中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浙民救〔2006〕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敬老院管理职责

根据《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管理敬老院”。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有效落实。

根据《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因此,区民政局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全区乡镇敬老院面上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二、进一步加快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按照机构养老“1+7+X”模式和全区敬老院转型升级三年计划,要进一步加快百官、曹娥、崧厦、小越、丰惠、章镇和道墟7家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确保在2016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项目所在的7个乡镇(街道)要顾全大局、突出主体,按照既定目标和进度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各联建乡镇要按照职责要求落实资金、人员、安全等相关责任。

区民政局要切实指导、督促乡镇抓好工作进度,及时收集项目推进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其他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及手续,为全面实施转型升级搞好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

《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八条明确:“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目前尚未单独建账的乡镇敬老院,必须在2月19日前单独设立账户。

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各乡镇(街道)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的数量和标准,在每季度末前将区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敬老院专户;各乡镇必须按照既定的配套标准,将配套资金拨付至专户。要严肃财务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截留敬老院生活费用。

五保对象每天人均伙食费支出不低于12元,每月零用钱不低于80元,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得挤占五保对象供养经费。

四、进一步强化乡镇敬老院安全管理

各乡镇要认真排查乡镇敬老院用电安全和火灾隐患,对电器、电路、易燃物品、消防设施等定期进行全面检修、清理,坚决抵制乱拉、乱接电线现象。特别在秋冬季节,要加强院内供养人员用电、用火取暖的安全教育,加大对夜间取暖用电用火的安全检查,确保用电、用火安全。

要严格执行集中供养对象外出管理登记和请销假制度,对外来人员须问明事由并记录在案后方可入院,对头脑不清醒或行动不便的五保老人须加强看护,防止出现走失、溺水等现象。

要认真开展食品卫生防疫检查,针对季节性传染疾病流行的特点,认真做好卫生防疫知识宣传,严把食物采购关、操作关、存放关,防止食物中毒,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队伍建设

敬老院要配备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工作人员与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进行配备。

各乡镇原则上要对工作人员待遇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提高工作人员待遇。

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逐步推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敬老院院长、护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和管理质量。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对象服务的应予以奖励,工作不称职的应予以辞退,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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