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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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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54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虞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区建设局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配租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

    (二)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

    (三)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学历、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金交纳状况,并查询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申请人社会保险金交纳状况;

(四)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申请人工作年限、积分状况;

(五)区发改局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货币配租补贴标准;

(六)区财政地税局配合查询申请人个所税交纳状况、完税证明;

(七)各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单位配合查询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

    (八)区公积金中心配合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交纳状况;

    (九)区公安局配合查询申请家庭成员户籍、车辆状况;

    (十)区工商局配合查询申请人营业执照申领状况。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非农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区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标准。

4.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非农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人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5.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安置;

6.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区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3年(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人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5.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安置;

6.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以上,具体由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确定;

7.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房屋、存款、有价证券、投资入股等有关财产情况。

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建设、发改、财政、民政、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共同商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第八条 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房,承租的公房(含单位住房),已拆迁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已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农村批地建房面积。

    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予、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转让房产不满5年,且能证明转让所得房款已用于救治的,可以不计入房产核定范围。

    已转让的房改房、人才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仍计入核定范围。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四)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住房保障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用人单位是指位于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虞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绍兴市上虞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编制,报区建设局审批方可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编制方案。区住房保障机构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审批。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编制方案上报区建设局审批。

(三)发布公告。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审批同意的方案在《上虞日报》和政府相关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机构、受理时间、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受理、分类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受理社区(或居委)、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初审、公示。

1.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受理社区(或居委)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在乡镇(街道)及申请家庭所在社区(或居委)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2.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由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3.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由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在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三)审核、公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统一提交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建设局,由其负责审核所有申请家庭的房产状况,审核完毕后的申请材料提交区民政局,由其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区民政局审核完毕后将资料返还给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建设局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5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公布核实结果,对于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拟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分类分批组织选房。

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志愿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在上述人员优先保障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分类通过公开方式抽取抽签顺序号,按照抽签顺序号的顺序依次抽取选房顺序号,然后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参加当期选房确定承租房屋;放弃参加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 拟保障家庭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其他约定。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每户应保障面积最低为40平方米,最高为60平方米。

应保障面积为家庭成员住房保障标准总额扣减原有住房面积之差。

应保障面积部分按政府定价计租金,如配租房源大于应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参考市场租金计租金。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具体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减免相应租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的保障对象常住地或就业地、子女就学地无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常住地或就业地、子女就学地住房租赁合同,经区建设局批准,按季给予租赁补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季交纳,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一条 原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要求调换公租房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参加公开选房的方式进行调换。

原廉租住房空置房源及退租的直管公房,可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出租管理,负责出租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养护。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报告,并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四条 社区、乡镇(街道)、用人单位应当协助产权单位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区住房保障机构及产权单位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有权对保障对象资格条件进行抽查复核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及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收回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助。对符合条件,但保障标准或类别人员发生变化的,根据相关规定调整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届满,保障对象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审核并公示。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租赁住房被收回的,原保障对象应当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监制。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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