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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河道水域水产养殖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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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推进“五水共治”,全力打好治水工程攻坚战、联动战,规范管理河道水域水产养殖行为,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区域水环境持续好转,实现全区治水工作总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水促转型为宗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治水工程推进需要,落实科学治水、依法治水。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理顺和规范河道行洪排涝、船舶航行、渔业养殖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确保发挥河道主要功能,兼顾其他效益。明确渔业禁养区、限养区及相应的禁养种类和方式,引导发展生态渔业健康养殖,切实改善和提升河道水域水质,实现全区渔业减量提质和生态循环发展。

二、治理内容

(一)设立渔业禁养区。在曹娥江、杭甬运河、萧曹运河、浙东引水河、隐潭溪、下管溪、小舜江、上浦闸总干渠、西横河及城区河道、百崧河、崧沥河、虞甬运河、东进排涝河、盖沥河、盖谢河、团结河等水域,全面实施渔业禁养,统筹渔业资源,实施科学增殖放流,禁止设置有碍于城区河道景观、运河航运和泄洪排涝的所有渔业设施,对原设置的渔业设施实行限时清迁。

(二)设立渔业限养区。在皂李湖、白马湖、小越湖、东泊、西泊、孔家泊、九六世纪中心排涝河及全区乡镇(街道)级河道水域,设立渔业限养区,适度限制渔业生产功能,允许自然淡养,禁止河蚌养殖,禁止网箱、围网养殖,禁止增设有碍河道航运、泄洪排涝和农田灌溉的其它渔业设施。

(三)规范养殖行为。全区河道水域禁止河蚌养殖,禁止使用网箱和围网养殖,禁止设置网簖、地笼等定置渔具,禁止向河道水域投放含有毒有害、污染水域环境的饲料、肥料,禁止利用畜禽养殖排泄物肥水、育水,严格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47号)规定,处置畜禽养殖场所,确保水质符合渔业水域标准。

    (四)提倡生态养殖。河道水域要在兼顾泄洪、航行、灌溉等功能的前提下,注重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洁水渔业,通过“以水养鱼”、“以鱼养水”等生态健康养鱼模式,实现水域的生态平衡;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提高渔业经济效益,实现有序、合理、科学的养殖格局,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山塘水库多集中在虞中、虞南山区、半山区,是我区冷水性鱼类的主产地。要切实保障山塘水库防洪、饮用、生活用水、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安全,防止养殖性水质污染。

(五)实施养殖证准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

1.在渔业禁养区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的;

2.在限养区范围内违反禁限养规定实施养殖的;

3.在集体所有水域中,乡镇级河道未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擅自养殖的,村级河道未经当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同意擅自养殖的。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54月—20155月底)。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河道渔业生产经营情况,排定具体治理方案,并报区农林渔牧局。

(二)治理清迁阶段(20156月—201511月底)。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治理工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对列入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的河蚌、网箱、围网、网簖、地笼(包括竹桩、绳索、浮子)等一律清迁;对村级河道水域无发包承包关系的一律清迁,承包合同到期的立时清迁,承包合同未到期的要动员清迁。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所辖村级河道清迁工作的指导与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禁新增上述事项。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512月)。由区农林渔牧局牵头,区治水办、“河长”办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督查和统一验收,整治后的水面由所在乡镇(街道)加强管理,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结合“河长制”长效管理,把规范管理河道水域水产养殖作为治水工程的一项重中之重工作来抓,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河长”包干抓。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是规范管理河道水域水产养殖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河道水域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区治水办、“河长”办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督查通报;区农林渔牧局负责规范管理河道水域水产养殖准入和增殖放流,依法查处非法养殖行为;区环保局负责河道水域的水质监测,依法查处污染河道水域环境行为;区水利局负责河道水域功能监管,依法查处影响泄洪排涝、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向河道水域超标排放废污水、侵占河道的行为;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河道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畅通,依法查处影响船舶航行与安全的行为;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沿河建筑物的监管,依法查处沿河违章搭建行为。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主动对接,携手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强化政策支持。规范管理河道水域水产养殖工作列入区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美丽乡村”建设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对未能通过考核验收的,将追究相应“河长”的责任。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工作,积极有为,充分利用相应的行政和政策手段,对承包合同期未满,经动员提前清迁的,可通过调整承包合约、以奖代补等方法,确保整治任务按时完成。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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