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5〕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虞北平原滨江河—沥北河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工程征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一)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责任包干的原则,虞北平原滨江河—沥北河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工程征迁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处理的指导以及与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征迁工作负总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迁、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管职责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迁原则
本工程涉及的征迁工作采用属地包干原则,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征迁工作,涉及高铁新城四环路至曙兴路区块的费用,由高铁新城管委会负责落实,其余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核补。
三、土地政策
(一)土地征收
1.虞北平原滨江河—沥北河整治工程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积极支持征迁工作的实施。
2.百官街道、崧厦镇、沥海镇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按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相应条款执行。在沥海镇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滨海新城特殊政策的,按照滨海新城相关政策执行。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执行。大型苗圃和零星珍贵树木的补偿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征收土地方案公布后种植的树木、苗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
(二)土地借用
对借用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执行;借用费(包括地力减退费等),耕地按每年每亩1500元,非耕地按每年每亩750元的标准,由借用单位补偿。被借用土地的大田承包款、抢险费及其它费用,应由被借用人承担。借用土地临时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由借用单位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4.5万元/亩的复垦保证金。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负责复垦,经国土、农林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三)“三改”用地
因工程建设涉及的改河、改路、改渠等“三改”用地,由所在行政村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沟、渠、路的配套用地纳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按镇、村实际支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实给予补偿。
四、征迁政策
房屋征迁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按照《上虞市城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2〕139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成立“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具体按《上虞市城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2〕139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虞区城区住宅房屋征迁货币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城中村除外),原则上实行宅基地安置,特殊情况下,可选择其他安置方式。具体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经虞北平原滨江河-沥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3.安置地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其规划、建设方案报工程指挥部同意,费用由建设单位核补。
安置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要求,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按照我区现行的农村私人建房政策负责安排落实,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凡属于《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城区A、B类村(居)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A类村的,可视作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参照《上虞市城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2〕139号)执行。
五、管线迁移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有线电视及广播线、地下通信光缆等)及施工单位临时设施的安装,由管线的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迁移或安装。根据迁装成本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实给予补偿。
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处理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修复完善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如排灌渠道、田间机耕路、农电线路、机埠等,由地块权属单位提出具体方案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经工程建设单位核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工程由地块权属单位组织实施。
七、考核激励政策
1.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征地并按时移交建设用地的,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由建设单位核补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直接参与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工作补贴和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征迁任务的,房屋征迁工作经费和征迁奖励经费参照上虞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纪要(〔2014〕8号)执行。工作经费和奖励费由建设单位核拨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政策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处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工程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处理费用超过10万元,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府办协调确定。
九、其他事项
本政策处理实施意见由滨江河—沥北河整治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