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粮[2014]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14〕15号)和《绍兴市上虞区2014年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虞现农办[2014]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支农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绩效,决定继续对2014年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现将《绍兴市上虞区2014年度收购加工本区粮食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实施细则申报对象和申报程序,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于2014年8月15日前,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2014年收购加工本区粮食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绍兴市上虞区粮食局
2014年8月7日
附件:
绍兴市上虞区2014年度
收购加工本区粮食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区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开展本区粮食收购服务和加工转化,扩大售粮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技改投入,提高加工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14〕15号)和《绍兴市上虞区2014年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虞现农办[2014]3号)精神,特制订本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凡本区内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政策,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不含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均可立项申报。
二、申报程序
根据《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4]208号)要求,现代农业发展支农资金扶持项目必须实行立项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须在8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绍兴市上虞区收购加工本区粮食扶持奖励立项申请表》,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粮食局确定。
三、项目管理
项目实行立项审核、进度跟踪、年底验收的管理办法。立项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具体要做到:
1、建立收购台账。立项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保护价。必须规范收购台账制度,收购台账应包括收购日期、品种、数量等。
2、规范统计报表。立项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到统计报表准确规范,按月上报区粮食局行管科。
3、技改金额认定。立项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用于收购加工设施技改投入额,必须有税务统一发票和具体的设备及材料明细等。
四、验收奖励
粮食收购服务和加工转化,是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区财政今年安排资金30万元进行专项扶持。验收办法和奖励标准如下:
1、验收办法。立项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须在12月20日前提交《绍兴市上虞区收购加工本区粮食扶持奖励项目验收申请表》,年底由区粮食局会同区现代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性补助资金项目。
2、奖励标准。按照收购本区粮食达到0.5万吨、1万吨、1.5万吨以上的标准,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收购奖励;对当年用于收购加工设施技改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给予年6%的技改补助。若通过验收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的奖励补助额度超过30万元,则按比例分配。
本《实施细则》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