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浙政办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防控工作;对临灾或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和组织群众撤离及安全转移;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和普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其他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工作。
二、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一)国土分局:承担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规划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参与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组织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审批管理。
(三)教体局:负责督促学校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并对危害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巡查、监测和监管;督促学校对建设中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负责指导、协助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和财产,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及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现场和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五)监察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问责,及时受理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组织人员对调查、核实和上报灾情;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加强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支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社会组织。
(七)财政局:统筹和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环保局:负责组织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清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开展灾区生态破坏损失评估。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全区房屋建筑(重点为全区危旧房屋)、市政工程、城镇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抓好危害市政工程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十)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全区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与村庄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组织灾后重建规划,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技术。
(十一)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区公路、水运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做好交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抓好公路建设工程过程中及现有公路沿线发生地质灾害后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各类救灾物资的运输协调及中断公路、水路的抢修。
(十二)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做好水利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抓好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导致地质灾害及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自然或工程活动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十三)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医疗机构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因地质灾害导致的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十四)安监局:负责督促各矿山企业对其引发和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抓好和督促矿山企业因工程活动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十五)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管理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范围内因工程活动或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十六)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因工程活动或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十七)气象局:负责开展强降雨或连续降雨天气的监测,发布降雨天气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报信息。
(十八)供电局:负责组织力量恢复因地质灾害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地质灾害抢险工作的电力供应。
(十九)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搜救和组织群众及财产转移。
(二十)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力量恢复因地质灾害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的通讯畅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方案,应对下属部门、单位提出防灾要求,责成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项目业主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性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积极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响应国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部门做好人为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各单位对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也必须进行认真防范部署,落实防灾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