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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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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17号令

  根据2008910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迁建审批[原规定: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原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四)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审批;

  (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批;

  (六)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七)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原规定: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原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八)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九)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认定;

  (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十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十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十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十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1124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发布  2008年10月9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51KB)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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