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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整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明确医疗救助工作目标

  医疗救助是当前民生保障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是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为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今后一段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成效,在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力度的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和常见病、慢性病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

  二、完善制度,提高医疗救助的规范化水平

  (一)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

  在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将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要整合当地原有的各项政策资源,切实保证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目标的实现。

  (二)积极拓展救助范围。

  1?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慢性病患者,视病种和发病程度,由当地政府按相关规定确定门诊救助的办法。可由各市、县(市、区)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门诊助医卡,或按比例救助,并设置封顶线。

  2?住院定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住院,不分病种,在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优惠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后,其余部分实施医疗救助,具体限额由各地自行确定。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各地原有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3?二次救助。对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可给予二次救助。救助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4?特殊病种救助。经县级卫生部门认定后,将二战期间因细菌战造成后遗症受害者的直接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积极探索改进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住院定额救助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定期结算。积极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方便困难群众。

  2?提高救助效率,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时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应做到按月救助。

  三、加大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一)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以市、县(市、区)为单位,2008年各地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一般不低于人均6元,并逐年有所增加。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有结余的,应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冲抵下年度的预算安排。

  (二)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要多渠道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慈善资金投向医疗救助。对于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生活困难、按当地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很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的方式给予生活救助。

  (三)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要根据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筹资情况,酌情调整救助比例和救助上限,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从2008年起,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各地医疗救助封顶线不得低于3万元。

  (四)进一步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另行安排,不得挤占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当年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不超过10%。积极推进医疗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尽早实现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低保和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浙民低〔2006173号)的要求,继续组织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政策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板报橱窗、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

  五、建设队伍,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网络

  针对基层社会救助任务重、人手少的实际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要做好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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