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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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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0953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就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的决定》(台市委发〔2008〕13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社会就业机制。各乡镇(社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场调节、政府推动、城乡统筹、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发挥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进一步开发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制订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

认真按照《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09〕54号)要求,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努力促进我县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实现就业。

(五)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坚持推进结构升级和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原则,进一步增强经济竞争优势和吸纳就业能力。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落实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措施。支持企业采用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岗位共享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等办法减少裁员。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规模裁员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短时间内集中失业,凡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在职工总数10%以上企业,必须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采取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下浮、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或转岗培训补贴等措施,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

以表彰和奖励。

二、完善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2009年7月1日使用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类就业扶持对象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做好《登记证》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及政策衔接工作,对2008年底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优惠政策对持证人继续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伍转业军人、自谋职业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2万元提高到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改善就业环境。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各项就业政策资金支出。同时,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建立资源共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和规范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力争三年内在城区建设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在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将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在用地划拨、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六到位,实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职能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县、乡镇、社区(村)的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适当扩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每个社区配备劳动保障服务专管员,劳务输出和企业用工量大的村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不断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十三)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00元、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每人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30元。

(十四)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发放《登记证》,具体参照《台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积极支持各类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加强创业培训。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的本县农村劳动者以及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按实给予全额补贴。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上述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分别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的额度内按实给予补贴,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实给予全额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三年内允许享受一次政府补贴。

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述人员进行就业须知、维权事项、安全生产常识等职业指导免费培训的,按每人

50元给予补贴。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六)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从原有的城镇“4050”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人员,扩大到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20%范围内)、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随军家属、退伍转业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此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时间内,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

给予每户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七)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进一步开发“三保”(保安、保洁、保绿)、“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八)加大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力度。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享受与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援助政策。被征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有关促进就业所需资金可从土地总收益中解决。

(十九)巩固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工作成果。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建立动态管理、动态归零的长效援助工作机制。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要确保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二十)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工作。要针对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特点,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要确保有一人实现非农就业或从事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业。每年要推出200个以上的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低保劳动力就业。

(二十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要依托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争取到2011年底全县7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二)完善促进就业的领导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县的就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三)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典型、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大力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要以促进就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要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五)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有关内容随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调整而调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调研,根据我县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六)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年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再就业  实施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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