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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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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0954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市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如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企业招用本县生源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务企业满一年的,凭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一次性给予企业2000/人的岗位补贴。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农村(社区)计划。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统一派遣的程序,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志愿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服务期23年。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服务期满后,志愿者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对选拔到农村和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0953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充分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应拿出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鼓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中央、省、市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和重大投资项目工程单位应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促进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鼓励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共同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拓宽融资渠道。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办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上述自主创业者的贷款给予50%的贴息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场租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2万元,低于1.2万元的按实补贴,上述两项所需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鼓励自主创新,灵活创业。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对毕业生利用自主科研成果个人或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鼓励进入基地创业,基地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就业。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士官直接招收,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九)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

(十)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将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和一些可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乡镇、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本县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申请,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意向及时推荐到有相应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以及企事业单位见习,同时要认真做好见习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按见习人数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和县财政部门申请补助,经审核后,可享受每人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加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对登记失业的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其中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培训费在15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对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政策给予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补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工作援助计划。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家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0953号)文件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优惠政策;对因病等原因无法工作,且确无生活来源的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持居委会(村委会)、乡镇、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证明,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援助性岗位用于招聘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十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就业信息、人事保障代理和专场招聘洽谈等多种服务,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增加就业机会。

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

(十四)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将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逐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落实到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就业  大学毕业生  实施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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