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8]71号)、台州市工商局、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集中整治的通知》(台工商广[2009]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广告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整治重点和安排
(一)整治重点
1、尚不具备销售(预售)条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包括: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擅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的;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进行广告宣传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以及政府限制销售等不具备销售条件,进行广告宣传的;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而进行广告宣传的。
2、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包括: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的;未能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距离等内容的。
3、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擅自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VIP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4、其它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房地产广告。
(二)整治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
2、核查阶段:
3、抽查阶段:
二、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管理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广告和楼书的管理,对已经取得商品房预 (销) 售广告发布许可证的项目,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预(销)售广告和楼书,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三、整治要求和处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已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工商部门要对照整治要求进行核查,广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办理变更登记。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台州市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及至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门县建设规划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送: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