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
为有效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规范对食品经营的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程序和幅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五种违法行为:
(一)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
(三)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
(四)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五)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条 实施对象:面积在
第三条 处罚幅度:实施简易处罚,统一罚款50元。
第四条 实施程序:启用简易程序处以罚款50元,要求现场制作询问笔录,以固定相关证据。
1、统一时限。按简易程序处罚50元的案件,由巡查执法人员当场填写格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经当事人提出或同意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收缴的罚款应在二日内,交至规定账户。
2、统一文书。统一制作适用于食品安全简易程序案件的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格式化的办案文书,填写内容简单,并由执法人员随身携带,当场填写。
3、统一票据。向财政部门申领面值为50元的浙江省罚没定额票据,当场开具。
4、统一要求。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前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实施处罚的主体:实施简易处罚决定直接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
第六条 对第一条(二)项实施从轻处罚,(二)、(三)、(四)、(五)项实施减轻处罚。
第七条 对第一条(一)、(二)、(三)项实行首次责令期届满未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实施简易处罚。对第一条(四)、(五)项实施当场简易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经营的食品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二)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 五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①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罚则:该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②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③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罚则:该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④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及第四十二条,罚则: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⑤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罚则: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第九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条 对第一条所列的五种违法行为只能适用一次简易处罚,二次(含二次)以上的违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处罚。
第十一条 在本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的五种违法行为中存在数种违法行为时,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适用本指导意见实施简易处罚。
第十二条 除第一条所列的五种行为外,其他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处罚。
第十三条 该当场处罚决定书示范样本仅适用于当场缴纳罚款的类型,不适用其他类型的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基层工商所实施简易处罚后,应及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在三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县局法规科备案。
第十五条 基层工商所实施简易处罚后,应实行一案一卷,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基层工商所设置一名总编号登记员,巡查人员外出执法办案需实施当场处罚时,以电话方式向所登记员索取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各工商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东城工商所从三工商 处( )第1-001号开始编号;
西城工商所从三工商 处( )第2-001号开始编号;
健跳工商所从三工商 处( )第3-001号开始编号;
花桥工商所从三工商 处( )第4-001号开始编号。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责任区监管职责或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自对违法行为相对人加重处罚的。
第十八条 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照程序及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检查的食品需要抽样送检的,按照正常检测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上级工商部门有规定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从即日起执行。
主题词: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