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三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
许可考核发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站、队、所:
现将《三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考核发证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二○
三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考核
发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根据《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个体生产者,其生产的食品必须是未列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生产食品应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并且在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
第五条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六条 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七条 具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 取证程序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见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例如乡镇(街道)经营场所证明、房产权证、租赁协议等;
(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产品标识标签;
(七)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
(八)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九)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文本;
(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关键岗位责任制);
(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经所在地当地乡镇(街道)同意和所在地乡镇(街道)质监站预审核。
第十一条 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由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卫生、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小作坊生产条件符合许可要求的,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小作坊生产许可申报和审查有关材料由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汇总归档。
第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及时向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前向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遗失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及使用规范》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上缴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 “实施办法”中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条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每年应对生产产品的卫生安全项目进行一次以上的委托检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个体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
防护指南
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 名 称
生 产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真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首次申请□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