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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三人劳社〔2011〕70号
关于开展打击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11〕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11年7月至8月份期间在全县集中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暨查禁使用童工为主要内容的“春苗行动”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统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范围、内容和目的
本次专项行动检查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加工、制造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本次专项检查内容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
通过专项行动,努力消除我县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用工违法隐患,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营造良好劳动用工环境,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二、专项行动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把“依法管理、守法经营”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基本规范,从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提升本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
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内部建立长效的用工管理机制,各用人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协调内部劳动关系,调处劳资纠纷。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劳动保障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专门印制了《劳动合同》范本,提倡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报一份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定期把职工名册报本局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二)禁止使用童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时,要认真核查求职者的身份证明。严禁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财物,禁止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明;严禁娱乐场所招工未成年工。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特别是要落实好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本局办事窗口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新录用劳动者的,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不得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做好劳动者的参保和社保费的缴纳工作。
三、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次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专项行动期间,我们将组织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市督查组也将开展检查暗访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用人单位于
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海游镇新兴街75号社保大楼4楼
电话:83361716 83361704 传真:83361759
电子邮件:ldjc@163.com,sm12333@163.com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登记表.doc(62KB) 下载
二○
主题词:劳动 用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