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三门县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浙江省环保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划分原则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包括全县主要溪流两侧、各乡镇集镇城区范围、各街道除禁养区范围外的行政区域和核电工业区周围。
(三)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宜养区。
二、禁养区范围划定
(一)禁养区含义。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限期搬迁或关停。畜禽禁养区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尤其是城镇建成区面积将随着城区按规划建设发展而增加。
(二)禁养区范围
1.《三门县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划定的亭旁溪三门饮用水源区和白溪三门饮用水源区;
2.罗岙水库、石牯牛水库、团结水库、施家岙水库、王申坦水库、石门水库、水平坑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的集雨面积范围的区域;
3.蛇蟠岛风景旅游区和湫水山自然保护区;
4.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规划城区范围的区域;
5.“四边三化”涉及的部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0米、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三改一拆范围(在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和违法建筑内);
7.河道水面区域;
8.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三、限养区范围划定
(一)限养区含义。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实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应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关停或搬迁。
(二)限养区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