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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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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台州市教育局  

  

台人社发〔2016132

  

关于做好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市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浙人专[2004]14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对象 

 

1.初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是指普通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中专、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2.初定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含成教专干)。 

3.初定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4.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和推荐。申报人的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初定学科相同或相近。对于初定学科和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应从严掌握。

 

二、初定级别 

 

1、三级教师:大专毕业,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中专毕业,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二级教师、助理实验师:具备硕士学位;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 

3、研究实习员: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4、一级教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三、初定条件 

 

初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证、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合格证书、新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在相应的工作年限内考核合格,完成规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 

初定教育管理和实验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普通话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同时在相应的工作年限内考核合格,完成一门继续教育公共课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网上申报 

初定对象的纸质材料经学校(单位)验收合格盖章后,将有关证书、业绩等所有资料做成一个pdf文件(少于2 M)作为附件,登陆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系统http://zcps.tzhrs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附件和照片,经审核同意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审定后,一次性领取资格证书和初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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