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人社发〔2016〕131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台州实际,我们制定了《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6日
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和我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
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含民办学校)。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六条 坚持实施分类评价。中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注重专业技术技能和参与社会培训的考核。小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幼儿园教师要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是否具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同时,每两年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企业挂职研修经历。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5年、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 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
以上。
(二) 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
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
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
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评审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前,任现职以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分;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每年平均需完成72学时,并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一次性脱产学习。2016年9月1日起,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年均总量需完成72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计算学时(分)的年限必须与任职年限一致。
对现任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领证后的每五年中按计划继续参加提高培训,否则不得推荐评审。
第十条 普通话能力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
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其中普通话口语课或语言课教师需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对于我市任教满20年的乡村学校教师(包括全市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下同),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第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年限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要求累计担任满5年及以上班
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需有满2年及以上的经历),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要求任职以来有满2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
(一)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岗位的管理工作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年限,担任副班主任的年限折半计算,德育导师不能代替班主任工作经历;
(二)任教音、体、美、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学科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所在学校证明未曾安排过其担任班主任的可暂不作班主任任职年限要求,但需有相同年限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的经历,并能胜任工作。
(三)担任教研室教研员、电教馆电教人员和教科所教科人员的年限可计算。
第十二条 支教要求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不含农村地区的镇)义务教育教师,在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满1年的经历。
(二)城镇(不含农村地区的镇)义务教育教师,在评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满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从2020年开始,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的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四)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
第四章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业绩卓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第十五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至少1项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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