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法〔2014〕146号)和《三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三政办发〔2015〕33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医保居民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城乡居民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和缴费期限:全年每人280元。2016年11月15日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后收取期限,保障期限为2017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各乡镇(街道)须在11月30日前统一将本辖区应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解缴到县财政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参保对象: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三门户籍的城乡居民。2.非三门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等就读的学生(未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三、免缴对象:持有第二代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人员及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由免缴对象的主管部门提供全部人员名单,并把当年的新增人员和退出人员名单一并提供给乡镇(街道),截止日期为2016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