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宗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 (一)制定《意见》的意义和目的
该《意见》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难等历史遗留问题,不断提高全省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制定《意见》依据
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