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协商讨论,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既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决策部署,又充分考虑浙江实际,体现浙江特色。重点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总体要求,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新生儿和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依法解决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方面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清理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规范公民依法登记户口。 1.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区分在助产机构内(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明确了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可以向助产机构或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还针对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情形,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作了规定。 2.规范收养登记。区分符合收养条件、1999年4月1日以前和以后私自收养三种情形,对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受理机关、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1999年4月1日以后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结合贯彻落实《意见》“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精神,从既有利于保障被事实收养弃婴(儿童)的户口登记权利,又有利于被事实收养弃婴(儿童)的健康成长考虑,《实施意见》明确要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对送交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持排除被拐卖、政策外生育嫌疑和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已经事实收养且自愿抚养等证明材料,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签发《收养登记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三门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anmenxian/20210629/34980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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