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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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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消除消防、治安、建筑等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出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出租存在重大建筑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严禁承租人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严禁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介绍容留卖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严禁居住出租房屋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居住,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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