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自有产权气瓶,并向燃气用户提供气瓶,同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为切实加强我县燃气安全管理,强化气瓶实名登记,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燃气用户到燃气储配站充装的新增气瓶一律采取向储配站借用的形式。
2.燃气用户原有的燃气钢瓶通过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储配站自有瓶。储配站自有瓶由储配站统一负责购置、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储配站负责。超过有效期的燃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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