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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瑞安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瑞安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2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瑞安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瑞安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第二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和监督。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确定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具体扶持方式、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市财政局负责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省、温州市及本级政府有关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在商贸流通业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商贸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传统商业和老字号品牌保护升级、改造,以及特色商业街区、示范社区商业建设。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三)支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和连锁便利

店建设以及农超对接、超市“放心柜”建设。

(四)支持商贸流通品牌建设。

(五)支持各种促消费活动,扶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经济发展要求的会展业发展。

(六)支持商贸行业协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七)支持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八)支持我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编制等工作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补助、奖励等。

(一)补助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

(二)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

(三)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涉及大型商业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部

门的立项批文。

第八条  申请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业绩、从业人数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

(二)建设项目需提供立项批文及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投资的合法凭证或项目审计报告;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对各类商业中心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街区日常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时被命名为不同级别的特色商业街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已享受上级财政奖励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对传统老字号品牌商业企业的保护性改造项目,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各类性质企业参与我市各类大型市场的建设,对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新建市场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由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联评获得二、三、四、五星级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凡连锁店基于品牌推广,将总部注册在瑞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新开设连锁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含装潢)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网点(直营店)给予补助5万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每新增一个网点(直营店)给予补助1万元。

对由我市行业协会或企业在境内自行投资建设或租赁的各类商品展示、展销中心(不包括房产展示中心),按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我市企业赴市外参加由市商务局统一组团或备案认可的大型展销会或博览会的,给予每家企业每次0.5万元的展位费补助。

(五)申请“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财政扶持项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新实行连锁的村级便利店由龙头企业配送的商品达到40%以上,其中食品配送率达到70%以上的,分别给予连锁配送龙头企业和便利店6000元和3000元的补助(分三年到位)。

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及超市“放心柜”建设,对总部设立在瑞安市的大中型超市从本市内生产基地、中间商、农户组织、批发市场等渠道采购鲜肉类、蔬菜类、水产类、禽蛋类、水果类等产品,并按照省商务厅规定的“放心柜”标准设立专柜,且各类产品合计年采购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采购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会展业发展,大力促进消费。会展业扶持的展览项目限于在本市举办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大型展会(不包括房产展等)。

对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的各类大型促消费展会的,给予该行业协会按实际参展费用(包括展位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资料费等)的80%且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其他协办单位(除新闻媒体单位外)给予该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包括展位搭建布置费、宣传资料费等)的50%且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对由市政府主办的各类大型促消费展会的统一策划及整体氛围布置、广告宣传等各项宣传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

对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举办单位自行组织企业开展经市商务局备案认可的各类大型促消费展会的,给予该行业协会或其他举办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包括展位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资料费等)的80%且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

(七)支持我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商贸市场规划布局,该项经费全额从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商业行业协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获行业信息中心、评估检测中心资质认证的,根据有效投资额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各商业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受商务局委托承接全市商务数据监测、行业经济运行分析等工作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获得或已获得但有效期内未奖励的温州市级以上(含)5A级民间团体、温州市级以上(含)4A级民间团体、温州市级以上(含温州市级)3A级民间团体的商业行业协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复评合格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奖励。

(九)对进入浙江省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平台监测样本的企业,每年每家给予2千元的奖励。

第十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须填报《瑞安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盖章),报送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考查,审查有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情形,

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和公示。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扶持项目计划,根据项目计划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际投资额确定实际资助额度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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