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生命线工程”,进一步加大“招大引强”力度,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瑞安市域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并符合我市产业投资导向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财税贡献等须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政策所指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为:符合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条件,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信息、金融、时尚、文化、科技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项目及健康、旅游、节能环保产业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含)的现代商贸业项目。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六条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科技服务、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不含商业配套,且自持自用不分割产权),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方法和方式进行供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第七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以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机构入驻塘下新区、安阳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江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等五大平台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ABC类人才领衔的项目入驻上述五大平台的,给予两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
第八条 鼓励开展服务业“零用地”招商。对引进的贸易回归、产业服务平台以及与大院名校合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等项目,综合考虑其对我市经济发展和行业服务作用等情况,给予前三年50%以上的租金补助和一次性办公装修费用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制订。
第九条 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效用,提升政府产业基金支持招商引资力度,对参与招商引资的政府参股子基金放宽规制、强化激励。子基金引进瑞安市外的被投资企业迁入瑞安或吸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其投资该企业金额按投资本地放大约定比例计算,视具体情况给予特殊让利政策。
第十条 鼓励上市公司迁入瑞安,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瑞安,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